行包托运须知
日期:2012-10-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2405
顾客您好:欢迎您的惠顾,办理托运手续前请您认真阅读本须知。
第一条:托运货物的规定
     1.托运人须按客运站提供的托运传票及标签的要求认真填写,取得运单后请您认真核对到站、收货人姓名、电话等项目,发现差误请及时提出订正。
     2.托运货物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运站不承担因托运人未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托运而产生的索赔责任或不应由客运站承担的费用支出。
     3.托运货物要包装严密、捆扎牢固、标志明显、适宜装卸。易碎货物应包装衬托完好,如外包装完好,内部损坏不予负责。
     4.托运货物不得虚报货名、不得在托运货物中夹带现金、易碎品及其他重要票证。
     5.运费按托运货物的重量计价收费,轻泡货物按国家规定的每立方米折合333公斤后计价收费。
     6.由于受天气、道路、班次变更、班车货舱容积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客运站不能保证在预定班次和预定时间内完成运输,最迟运达期限从托运次日起算三至五日内为有效。
第二条:禁运物品
     1.机密文件、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危险品、烟草专卖品等;
     2.现金、汇(支)票、增值税发票、重要标书等文件和票据;
     3.金银制品、珠宝、名人字画等贵重物品;
     4.政府规定的禁运物品及客运站认为就其性质和价值不宜运送的货品。
     5.办理托运时请您如实申报货物品名,并配合工作人员的检查。
第三条:受理方责任
     1.受理货物时必须向托运人提供托运单、标签及发票。
     2.向托运人提供承运班次、车号、预定到达时间、到达地点、联系电话,托运时未能提供的向托运人约定查询时间并答询。
     3.当预定的班次、车号发生变更时,及时向托运人通知变更内容。
     4.货物自受理之日起,负责托运人七日内的一切查询。
第四条:托运方责任
     1.托运人办理托运时须提供收货人的准确名称(单位或姓名)、电话、到达站、货物名称、包装、件数、货物价值等。
     2.由托运人通知收货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提货,本运单项下的货物一经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签收领取,本合同承运人的义务即全部完成。
     3.因托运人及收货人原因造成的退运,由托运人承担往返程运费。若不支付此费用客运站有权留置该货物;未起运的,理货费不予退还。
     4.货物自受理之日起,托运人如对所托货物有疑义(如未收到、短损、淋湿、灭失、货物不符等)请于七日内凭运单(或运单编号)
     5.查询。七日后查询的一切后果由托运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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